活体实验动物和原料
(以研究为目的)
生效于1998年10月
第1103号进口条例
包括:
以研究为目的的转基因或基因敲除小鼠和大鼠、仓鼠、沙鼠、豚鼠、兔、雪鼠和它们的血、组织、DNA、抗体、排泄物、血清和抗血清(少于1公升的血、血清、抗体、抗血清)。
不包括:
以商业为目的的灵长类动物、狗、猫、家禽、家禽肉、豪猪、马岛猬、小种猪、单克隆抗体、杂交瘤、细胞链和材料(参考自细胞/组织属性和产品的第1120号条例)。
介绍:
源自动物的材料应当在进入美国前,在到达口岸时接受USDA、DHS、CBP的农业专员监管。然而,USDA没有权利管理没有接种或暴露于外来牲畜/家禽病原体的活体实验动物或实验动物材料。
CDC拥有对于活体实验动物和它们产品的司法管辖权。CDC可以通过电话(404)498-1670,(404)498-1600或(404)718-2077或传真(404)498-2275联系。
USDA、APHIS、PPQ对植物和其它的蔬菜物品进口进行监管。如果运输箱中包含任何的植物或蔬菜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土豆、胡萝卜、干草,进口商必须联系PPQ许可部门来证明这些货物是被允许进口的。PPQ的电话是(301)734-8758。被禁止入内的蔬菜物品必须在到达口岸时被DHS、CBP的农业专员拿出运输箱。
源自啮齿目和其它小动物种类的材料:(a)未接种或暴露于任何外来牲畜或家禽病原体。(b)非源自有外来病原体影响的生产场所的家禽或鸟种。符合以上两项的可以不受USDA、APHIS、VS的限制进口。
过程:
不要求USDA对于进口活体实验动物的证明。这份证明不被要求来证明没有接种或暴露于任何外来牲畜或家禽病原体的动物,也不被要求来证明非来源于有外来病原体影响的生产场所的动物。为了保证运输的正确,及时,USDA、APHIS、VS建议每次运输随附以下材料:
1、一份书面证明活体实验动物没有暴露或接种任何外来的病原体。
2、一份书面证明活体实验动物没有来源于有外来病原体影响的生产场所。
USDA允许对于实验室哺乳动物材料进口所需提供的材料将不作要求。只要这些材料是来源于实验室,尚未接种,或暴露在任何外来牲畜或家禽病原体中,也并非来自有病原体影响的生产场所的家畜或鸟类。为了方便货物的正确识别,并确保及时交货,USDA、APHIS、VS建议下列文件随附每一装运:
1、一份书面声明中确定物动物物种的名称与材料。
2、一份书面声明,证实该材料仅仅来源于实验室动物,未接种或暴露于任何牲畜或家禽的病原体中的动物。
3、一份书面声明,证实该材料仅仅来源于实验室动物,并非源自一个有家畜或鸟类外来疾病影响的地方。
4、一份书面声明,标识抗体/抗血清的免疫原,如适用。
USDA、APHIS、VS建议,这份文件包含了外国厂商/托运人地址的信头。USDA、APHIS、VS还建议用明确和简洁的方式编写该文件,随附每一次装运,并作为单独的文件在到达美国口岸时向审查的DHS、CBP的农业专员出示。我们不建议外国厂商/托运人把这个文件放置在集装箱内。
我们还建议您提供一份指导副本给您的外国厂商/托运人。
如果进口的活体实验动物或实验动物材料不能满足以上条款,USDA进口许可将被要求。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2、通过写信:
USDA,APHIS,VS
National Center for Import and Export
4700 River Road,Unit 40
Riverdale,MD20737
(301)734-3277(电话)
(301)734-8226(传真)
*术语家禽包括牛、绵羊、山羊、猪、马、鹿、鱼和贝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