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3551人才计划”资助资金拨付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武新管[2009]18号)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武新管人[2009]5号)文件规定,为做好“3551人才计划”资助资金拨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选“3551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其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方签订《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书》),以明确资助过程中的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入选“3551人才计划”拟引进的创新人才,须于入选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其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入选“3551人才计划”拟引进的创业人才,须于入选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东湖高新区注册成立公司。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者,视同自动放弃享受“3551人才计划”资金资助的权利。
第三条  用于入选“3551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购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或配偶生活补贴等费用,应不低于资助资金总额的20%。其余资金应用于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创新创业资助、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或国际交流资助等方面。具体比例可由高层次人才(团队)与其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协商。
第四条  资助资金总额低于100万元的,原则上应于一年内一次性拨付到位,最迟不超过二年。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在签订《资助协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向中国光谷人才特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资金拨付申请表》,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批准后,由武汉市财政局东湖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分局”)拨付。
第五条  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在三年内分以下三个阶段拨付。
1、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在签订《资助协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才办书面提出第一批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资金拨付申请表》,金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30%,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批准后,由财政分局拨付。
2、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在签订《资助协议书》之日起一年后,书面向人才办提出进行中期验收请求,填报《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资金拨付申请表》,由人才办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东湖高新区有关处室负责人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批准后,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向财政分局书面提出第二批资金拨付申请,金额为资助总金额的50%,由财政分局拨付。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余额资金。
3、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在签订《资助协议书》之日起二年后,书面向人才办提出进行阶段性验收请求,填报《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资金拨付申请表》,由人才办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东湖高新区有关处室负责人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批准后,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向财政分局书面提出第三批资金拨付申请,金额为资助资金余额,由财政分局拨付。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余额资金。
第六条  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必须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人才办和财政分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在资助协议期内存在违约、违法等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将停止拨付资金余额,保留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